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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是国企吗

上海莱士是国企吗

上海莱士不是国企。上海莱士,即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实现血液制品做指批量生产的厂家之一。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9日,控股股东是RAAS CHINA LIMITED、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凯、郑跃文,总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商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人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5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旅胡搭限公司的主要产品: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等。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曾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拆拿、“2001年度上海销售收入500强工业企业”、“上海市企业资信等级AA级”、“201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优”等荣誉。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19年4月5日届满,由于当时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延期进行(《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目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完成,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誉码,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第五届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公告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差森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选举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2020年4月12日17:00时前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虚虚亩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妥善履行董事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需满足下述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职称、博士学位。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10)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1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1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13)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通报批评的;

(15)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16)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1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8)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9)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20)拟任独立董事为中管干部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应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三年后方可担任独立董事;

(21)国家公务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证券公司高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等)负责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2)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 社会 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如因工作需要拟任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须符合《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2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员工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独立董事;

(24)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2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2、董事候选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提供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公司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提名人为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份持有的证明文件。

(三)提名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送达两种方式;

2、提名人必须在2020年4月12日17:00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邮戳时间为准)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斯妮、邱宏

联系部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联系传真:021-37515869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邮编:201401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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