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谨慎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自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媒市股网将会带领大家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希望你可以从本文中找到答案。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5篇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5篇

为了按照领导的指示,今后的工作能有条不紊的开展,我们应该要为自己的工作准备一份工作准备了。工作计划顾名思义就是对自己接下来的工作内容的安排,您能否写出一份标准的工作计划?推荐你看看以下的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篇1】

一、加强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1、加强宣传力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4次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每季度举办一次培训,为有上市需要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编制并印发《企业上市简明知识手册》宣传读本,选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2、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坚持境内与境外并举,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实现产业升级,争取按照“上报一批、辅导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争取年内过会企业2家、上报材料4家、辅导报备8家,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型成长企业列入培育对象,并给予拟上市企业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扶持。

3、建立拟上市企业动态住处储备库,及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根据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材料。

4、制定“上市培育工程”工作计划,启动开发区上市培训工程,加强上市培育工作,提高“北京亦庄”品牌,即北京开发区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争取在未来五年内形成“北京亦庄”板块。

5、继续完善各类优惠政策,争取在一季度完成政策出台,为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发展,力争引进1-2家优质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发挥协调服务作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对接,建立“银政企”沟通渠道

1、做好和银行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银政企”沟通机制,做好项目融资推介工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年内组织项目银行和企业项目对接2次;

2、做好扩区建设融资工作,强化总公司在扩区开发建设主体职能和亦庄国际产业投资平台的职能,完成扩区开发区和产业投资的融资任务;

3、继续做好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年内发行1-2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完成融资2-4亿元;

4、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加大信贷支持,探索形成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模式。

四、做好金融创新和试点工作

1、积极开始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试点等金融创新工作;

2、研究产业金融试验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产业金融实验区试点工作,并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五、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工作

做好金融“****”发展规划的完善工作,征求工委、管委领导及相部门意见,并及时充实到规划当中,争取在第一季度完成规划制定工作。

六、做好小贷公司扩大试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指引,积极稳妥推进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年内设立2-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达到5-10亿元。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篇2】

总结上半年的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开展好下半年的客服工作,根据《客服工作手则》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下半年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公司下发的《****文件》为指导,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以“客户满意度为标准”。

二、工作目标

1、搞好员工岗前培训,端正服务态度,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主要开展普通话培训,微笑服务培训,文明用语培训。

2、深入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信访、回访等方式展开调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整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3、开设“党员先锋模范岗”,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此牵引提高服务质量。

三、要求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按工司要求,努力学习,提高工作标准,增进业务水平,切实把下半年客服工作推进到一个新台阶。

2、每名员工要制定出自己下半年个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标准要高,要切实可行,并认真落实。

3、其它事宜由公司另行通知。

工作:

1.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给予的任务

2.熟悉电子商务的业务以及后台中进出货,支付款项的流程

3.作好测试逐步转管理的铺垫,多多积累工作的问题,多多学习如何进行项目的控制管理

生活:

1.打理好自己的小屋,自己的屋子,应该多多布置下

2.养成锻炼的好习惯,多参加公司的活动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篇3】

20xx年区金融办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做好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配套落实工作为重点,以促进重点金融机构落地为主线,以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抓手,以机制建设推动融资创新为保障,全面提高金融工作服务水平。

(一)借助各方力量,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出台,为我区下一步开展科技金融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区将抓住有利的条件,利用各方力量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1.联合市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一是加强与中关村管委会沟通,我区与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共同起草落实方案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明确我区地位和作用。

二是加强与市金融工作局沟通,跟踪市局在创新试点的调研和方案制定,争取创新政策在我区先行先试。

2.推动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一是积极维护中关村西区业已形成的科技金融业态和金融资源聚集优势,以中关村Pe大厦和金融大厦为核心,不断拓展辐射范围,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

二是启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研究,以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西区等重点地区为基础,分阶段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空间。

3.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推动四板市场建设

一是积极支持四板市场在我区开展业务,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联合保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宣传,加快培育首批在股权中心挂牌的企业,提高交易活跃度。

4.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一是落实区政府“1+10”政策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吸引力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

三是加大金融机构走访力度,变财政招商为服务招商。

(二)搭建融资服务对接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一是配合北京市经信委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海淀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二是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科技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信贷链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三是推进政银企对接,突破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推广。四是强化服务式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做好各项服务对接工作,促进企业上市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的服务体系,加强与监管部门、指导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上市工作的横向与纵向合作。

二是把上市工作与四板市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引导企业通过在四板市场挂牌健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加速上市进程,使四板市场成为企业上市的蓄水池,打造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三是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的服务工作,协助引导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落地海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参与资本市场金融创新。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篇4】

根据《兴隆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方案》及全国农广校关于农村富余劳动力餐饮旅游服务类转移培训实施方案,现制定《餐厅服务员》岗位培训计划:

一、兴隆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基本情况

目前,兴隆县16-25周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万人,其中没有转移就业者占万人。

二、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县政府高度重视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特批准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局领导及校领导亲自督导,培训办公室由专人负责。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根据餐厅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经过系统学习,培训适应劳务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熟练掌握餐厅服务基础知识和各项操作技能的餐厅服务人员。20xx-20xx年,计划每年培训200人。

四、培训对象

以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热衷于餐厅服务岗位的农村青年为主。

五、培训形式

以脱产或半脱产的学习形式,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六、培训要求

1、培训中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声像培训、实际操作各环节有机统一,采取能力模块的培训方式,突出岗位技能培训。以学员动手操作为主,教师面授讲解为辅,全面提高学员综合素质。

2、通过课堂讲授、现场培训、实际操作和自学等形式开展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目的,提高学员参训的兴趣。

3、利用兴隆宾馆为实训基地,聘请具有丰富操作技能的专兼职教师亲自演习操作,使学员在边学边做中实现岗位技能的提高,培养学员的动手操作能力。

七、培训内容

《餐厅服务员》课程设置采用能力模块组合,共设置执业基础、餐厅服务礼仪、端托摆台服务、酒水服务、上菜及分菜服务、撤换餐用具和餐厅服务基本程序等七个培训模块。共计152学时

(一)、执业基础

要求学员熟知外出务工常识,掌握餐厅服务应具备的职业素质。理论学习10学时。

(二)、餐厅服务礼仪

要求学员掌握餐厅服务员的仪容仪表规范、举止规范、礼貌规范、礼仪规范。其中理论学习5学时,技能学习13学时,声像学习2学时,共计20学时。

(三)、端托、摆台服务技能

要求学员熟练掌握托盘的端托技巧、餐巾折花技巧、摆台服务技能。其中理论学习6学时,技能学习22学时,声像学习2学时,共计30学时。

(四)、酒水服务

要求学员了解中外酒水、茶叶及软饮料的分类及特点、掌握酒水服务的技巧与程序。其中理论学习6学时,技能学习22学时,声像学习2学时,共计30学时。

(五)、上菜及分菜

要求学员了解菜品知识、上菜及分菜知识。其中理论学习4学时,技能学习14学时,声像学习2学时,共计20学时。

(六)、撤换餐用具

要求学员学会撤换餐用具的基本操作方法。其中理论学习4学时,技能学习5学时,声像学习1学时,共计10学时。

(七)、餐厅服务基本程序

要求学员了解零点接待服务的相关知识,餐厅服务的基本程序。其中理论学习12学时,技能学习16学时,声像学习2学时,共计30学时。

八、师资情况

我校依托中央校和省校的培训资源,按照“一个岗位、一本教材、一张光盘、一本证书”的模式,以具有较强实力、餐厅面积达360米2、能同时容纳200人就餐的兴隆宾馆为实训基地,并选聘高级餐厅服务员1名、中级餐厅服务员7名、红案2级5名及宾馆负责人周晓明、县农广校教师滕玉艳等组成一批素质高、技能强、具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队伍,采用“师傅带徒弟”手把手传授技能的培训方法,使学员在“学习中学会做”,实现岗位技能的提高。

服务行业的工作计划【篇5】

一、培训方面

1、托盘要领,房间送餐流程。

2、大、中、小型宴会各部门帮忙跑菜的相关知识讲解。

3、宾馆相关制度培训与督导。

4、出菜途径相关安全意识。

5、对本班组进行学习酱料制作。

二、管理方面

1、上级是下级的模范,我一直坚持以身作则,所以我的班组非常团结。

2、我对任何人都一样,公平、公正、公开做事。

3、以人为本,人与人的性格多方面的管理方式。

4、xx传菜全年离职人数23人,xx传菜全年离职人数4人,xx是比较稳定的一年。

三、作为我本人,负责传菜工作

1、负责厅面的酱料运转。

2、传菜出菜相应输出与控制。

3、传菜人手的协调。

四、在操作方面的几点

1、人手不足,忙时导致菜肴造型变形,体现不了本公司的精华。

2、由于国家的兴旺,导致现代的年轻人都是宝贝,越来越不会干活,越来越被爸爸妈妈宠坏,只追求金钱、不知道为他人换位思考,做今天的我真难啊!

3、为什么招不进人的原因、这是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4、什么叫编制、什么叫发展、什么叫进步、什么叫改进、什么叫管理、什么叫谁管谁、什么叫谁为谁维护谁、要怎样才能稳定。

5、望上级了解其它同行业传菜人手配制。

五、本班组在本年度做的不到位

1、部分员工礼貌礼节、仪容仪表不到位。

2、有时没按相关标准操作。

3、由于后勤部分人员思想过于反常,没法沟通,导致监督力度不到位。

什么是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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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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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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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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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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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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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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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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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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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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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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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1、关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证券文件里的披露,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请参看“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当然,创业板招股书、公开增发、配股等,也有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也都有这个内容,但大同小异,看这个典型的即可。

2、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日常披露,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里,请参看“第十章 关联交易”。

3、关于公司自治规则中关联交易制度,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指导性规范文件中,请查找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

主要是这些。还有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己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也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大多重复。

希望能帮到你。

股市中什么是超募?

新股发行开始所谓“市场化”以后,由于新股定价机制的缺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实际所计划募集的资金,这种现象称为超募,而超募所得的资金便被称为超额募集资金(简称:“超募资金”)。

超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创业板推行的是集中审核、集中发行的制度,带来了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的现象,此一现象终于成为众矢之的。针对市场的不断质疑,深圳证交所在其日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这个《指引》同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业务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媒市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