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知识的学习和应用需要注重实践。投资者们需要通过实际的投资操作,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以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下面媒市股网将带大家认识创业板并购重组和退市,希望可以帮到你。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你怎么看?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你怎么看?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借壳上市与IPO标准等同以及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的政策。而在2015年1月8日对《重组办法》修订的微访谈中又重申了这一规则,亮衫拍当时证监会相关发言人给出的回答是: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同时面临创业失败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为了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避免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炒作对象,本次《重组办法》明确了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

也就是说,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是为了不让创业板公司成为炒作对象。因为创业板普遍的市盈率都比较高,而且市值相对较少,借壳上市的门槛较低,一旦被炒作,将会积聚较大的风险,这是监管层推出这一限制政策的初衷。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政策正成为扼住创业板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喉咙。

科创板的推出将会促使监管重心放归市场,并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松绑

科创板的推出应该说是承载了国家大力发展 科技 创新和资本市场开放两大任务的战略举措,同时也预示着资本市场监管态度的转变和改革。而科创板的核心是注册制,而注册制的核心则是信息披露。在注册制下,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将由实质性审查转向合规性审查,而此前的实质性审查的职责将转交给交易所和相关的中介机构。强化现有中介机构的中介责任,使得其真正承担起保荐人和中介的真正职责,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投资者则根据公开的信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将选择权重新交回到市场的手中。

这同时也代表着监管方向的改变。从IPO的通过率和政策的不断松绑来看,放松监管是大势所趋。2019年1月至5月份,A股上会企业共计42家,通过率高达90%,而2018年的IPO通过率只有60.4%,全年只有110家企业成果过会。

政策方面,易主席上台以后,证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开放和松绑的政策,比较重磅的就是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九项政策措施和优化借壳指标并取消创业板借壳限制这两大政策,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也就是放开创业板此前不允许借壳的限制。而创业板不允许借壳是有 历史 背景的。

根据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10月推出,到2013年的8月的近5年间,创业板上市公塌信司平均市盈率达61.54倍,几乎是同期主板的两倍。而中国的投资者向来就喜欢炒作小盘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几乎是他们心目中最理想的标的,这使得创敬羡业板在发展的前5年的日均换手率居高不下,这使得监管层十分担忧。

真是经历了发展初期的疯狂炒作,监管层才于2013年出台了政策封死了创业板借壳上市的口子,尝试通过这样的方式抑制市场的风气。但即使在这样的政策之下,创业板的市盈率在2013年初后就开始触底反弹,一路飙升至2015年最高的近140倍,可见市场的疯狂。如果证监会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在当时的监管环境下,多少创业板上市公司要通过借壳上市或者拟借壳上市的资本动作进行运作?创业板的操作风气又会高涨到什么程度,都无法想象。

那时至今日,为什么监管层又会想放开创业板借壳上市的口子呢?实体经济环境又到底发生了怎么样的改变?

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滑是推动政策出台的主因

要想知道政策放开的原因,我们得把目光放回到创业板的运作上面来。个人觉得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经历了近4年的调整,创业板的估值已经回落到 历史 低估区间;二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滑。

首先我们看看创业板指数的情况。

自2015年被市场疯狂的追捧后,创业板指数从 历史 最高的4037.96点一路曾下滑到1184.91点,最高跌幅达64.72%。而在2015年6月2019年6月20日期间,创业板累计跌幅高达57.13%,跌去了2024.09点。

市场就是一个钟摆,在市场低点和高点之间来回摆动,涨的再高也有要回归的时候,创业板也不例外。经历了长达4年的调整后,创业板指数目前的点位和估值已经相对比较合理。目前创业板的PE在48.02倍,低于 历史 的平均值50.24。

但是估值的回落并不一定要放开政策,反而是市场消化高估值的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就像2011-2013年一样,创业板也进行了深度的调整,3年间创业板的跌幅达到了38%,创业板指数更是创出了 历史 的低位585.44点,整个指数的估值也下滑到了25倍左右的低估区间。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不但没有放松创业板的监管政策,反而在2013年底加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的监管。那这一次又为什么会不一样呢?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了大幅下滑。

根据一份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月31日,创业板739家上市公司已有70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披露率为95.9%;而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当时市场预测创业板2018年净利润增速为-51%到-26%。而从实际的数据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跌幅远超市场预期。2019年4月30日,7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均已披露2018年的年度报告,其整体实现营收1.36万亿,增速为15.9%;实现净利润336亿,增速为-65.6%。

相比2017年-10%的净利润增速,2018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谓是一片绿油油,主要的亏损原因来自于“商誉减值”,而“商誉”众所周知就是来自于非同控的并购重组。而创业板的商誉主要就产生在2015-2017年,这三年年均新增商誉超过2500亿,而且要知道这三年的市场估值都是不低的,也就是说这些商誉的水分比较高。在实体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都无力支撑,更何况是这些业绩承诺虚高的并购项目呢?特别是一些轻资产的行业,文娱和 游戏 类等项目就更加明显了。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乏力的情况下,贸易战又在2019年重新打响了,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如果政策再不松绑,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恐怕将难以扭转现在的局面。根据国信证券最新的一份策略报告显示,2019年4-5月的工业增加值已经连续下滑,其中5月的增加值数据已经下滑至5%,国内经济增长的压力陡增。

面对这么复杂的国际形势,必须要在政策上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手脚进行松绑,让盈利能力较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主动自救,积极寻求优质的资产装进上市公司,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和优势,扭转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是个人认为监管政策出台的根本原因,因为政策再不支持下,创业板很多上市公司的2019年相信也会非常难过,通过配合信贷及资本市场的政策,向市场传达一种信心,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就在科创板马上要呼之欲出之时,监管部门突然发出消息,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的限制,而之前只有主板市场才具备借壳上市条件。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项限制的解除,也是肯定了创业板的地位,说明创业板地位与主板更接近了,这是一件好事。

面对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一些股民拍手叫好,他们认为,这是对中小创是天大的利好,因为中小创连跌4年,普遍跌幅高达70%,未来的机会是大于风险。而只要中小创后市逐步走稳、走强,就能够给股市带来赚钱效应,A股指数未来也将重新走牛。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表示,创业板一旦取消借壳限制,使绩差股没有了退市之虞,甚至还有被“借壳”转让出去的机会。届时创业板中的绩差股,特别是“壳资源”股反而会被市场所投机炒作。如此增大了创业板的投机性,并不利于价值投资的回归。

对此,我们认为,监管部门此时取消了创业板的借壳限制,主要有三个难言苦衷:首先,原来创业板是禁止借壳重组上市的,但时间一久,创业板出现了很多经营困难的公司,其中有不少是带病上市的,有的是被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恶意掏空的公司而面临生存困难,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如果真的要强制这些上市公司退市,就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那就是投资者会损失惨重,就会有投资者为之前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买单,这是极不公平的。而投资者面对自己财富的灰飞烟灭,那个人心中不恼火,不喊冤屈?所以,取消对创业板不能借壳的限制,可让投资者通过“借壳重组”,尽可能的避免损失。

再者,科创板马上要开出来了,由于科创板是国家扶持的板块,又是T+0设置,还有就是设有20%涨跌限制,这无疑会吸引走大量主板、中小创资金流向科创板,导致创业板板块严重失血。为让不让创业板市场人气消失殆尽,监管层通过取消借壳限制,来适当剌激场内投机资金继续留下创业板内投机炒作。这在制度上也是给创业板的一个补偿。你科创板可以短线投机优势,我创业板也有“壳资源”题材也可以炒作。这有利于均衡两个市场的交易热度

最后,科创板主要面对高新 科技 产业,而创业板是要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从IPO制度设计上科创板更加灵活,但科创板上市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必须符合上市标准,而有些高 科技 公司并不具备科创板上市条件,但又想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那就通过“借壳重组”的方式在创业板上市,这样创业板某些壳资源被激活,也符合盘活存量资产改革的逻辑。

监管层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上市,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创业板 历史 上沉淀下来绩差企业如果真的退市,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通过“壳资源”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马上出来了,取消创业板不能借壳,可以让创业板还保留一点对外的吸引力。更关键的是,以后在科创板无法上市的科创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的“壳资源”照样达到上市的目的。这为解决小型 科技 公司融资,提供了另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同时也盘活了创业板的壳资源。

既然原本是不允许的,那为何突然就变卦了?朝令夕改,言行不一,公信力何在!话变就变,说改就改,如此任性,绝非市场之福。

都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良好的市场,有进有出方是常态;只吞不吐的结果,就是十年原地踏步。人人都想博一把就走,留下的烂摊子,继续甩锅,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不要说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亦或是为了平衡科创板的注册制影响;想左右逢源,两全其美,结局往往是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退市,当然不能一退了之。可奇怪的是,十几二十年过去了,最高的罚款仍是六十万,最严的监管只是市场禁入。这样的惩治力度,由不得,不让人深思!

我看到了“必须涨上去!”五个大字外加三个感叹号。

6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创业板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了。

在这个时间点,推出这样的重大举措,目标很明确,就是让股市必须涨上去!

大家看到,上一轮上证指数从2440点到3288点的上涨,其实是创业板领先的,但是到4月22号,为了慢牛的需要和配合科创板上市的需要,一轮如长虹贯日的上涨戛然而止,“居然自动按了暂停键”,并且回调了涨幅的一半多,甚至直接威胁年线这条生命线!这个过程中,刚刚从过去几年熊市中爬起来解套的散户投资者亏损惨重,重新陷入绝望的深渊!新入市股民也亏损累累,简直有被请君入瓮的感觉呀!

经过两个月的调整,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外部环境也出现了有利的变化,我们需要一轮新的牛市周期!主流媒体、券商、机构都已经开始全面唱多,资金风向标北向资金也已经开始大规模流入,股市应声上涨!央行资金也源源不断增加投放!

在一系列外部变化及操作后,股指特别确实出现了上涨的倾向,特别是上证50,涨幅很大。

但是,细心的投资者一定会发现,创业板并没有同步跟进大幅上涨,甚至有走弱的迹象。

有道是“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如果只涨上证50或者沪深300,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牛市。

又道“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于是,顺天应人,利好创业板的政策就出来了!

果然,创业板也不负众望,今天早上大幅高开2%,最终收盘上涨1.72%

股市新一轮上涨已经来了,利好会一波接一波推出,我也只能说到这里了,还在装睡的小伙伴快起来一起捡钱吧!

我对这种更改很失望,可能也会给市场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有的人认为这是利好创业板,而我为何看到的是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问题很严重

一、朝令夕改,制度缺乏严肃性:

创业板在成立之初,就规定了上市公司业绩连续亏损的,将会直接退市,而现在竟然又取消了借壳上市的限制,也就是说,本来要退市的创业板公司现在可能不用退市了,可以成为壳资源卖给想上市的公司,我觉得这是对过去制度的一种践踏,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只会让市场感到失望,也纵容了创业板公司的不务正业、不思进取!

二、市场资源错配,严厉的退市制度又“落空”了!

创业板取消借壳上市的限制,意味着很多垃圾公司原本要退市的,现在又可以苟延残喘的“活”下去 ,这对整个市场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在我看来,亏损连连、问题多多的上市公司就不应该继续留在市场,该退的就必须退,要不然,这个市场很难形成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随着科创板即将上市,原本以为严厉的退市制度即将实行,但是现在看来恐怕要落空了,从侧面也反映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问题很严重,市场规模看来很难“瘦身”了,哎

三、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氛围:

我们平常总是说要倡导价值投资的理念,现在创业板取消借壳上市的限制,很显然,将助长市场炒作垃圾股的风气,A股的投机气氛将愈演愈烈,这与监管部门平常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是相违背的,监管部门没有对市场形成正确的引导,不得不说让人很失望!

创业板原来设计是禁止借壳重组上市的,但随着创业板存量公司的累积,创业板出现了很多经营困难的公司,其中有不少是带病上市的,有的是被大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而面临生存困难,甚至面临退市风险。如何处理这些公司就成为一个棘手的事情,全部退市,投资者损失惨重,虽然不敢有太多的怨言,但是财富的灰飞烟灭那个心中不恼火,强制退市下,就成为投资者为违规违法行为买单。

另外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大量分流主板IPO资源,尤其是一些 科技 股大量前往科创板,毕竟即报即审,又是注册制,可以以更高估值IPO,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多的资金,创业板IPO资源面临一些尴尬。

因此创业板的发展壮大面临一个瓶颈,深圳广东方面也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建议和内在要求,毕竟科创板与创业板制度方面已经失去优势,但是如果创业板也跟随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恐怕会冲击主板走势,带来的是主板的大幅波动,作为一种激励措施,放宽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有关方面就创业板改革提出四个方向,就包含放宽并购重组,包括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扩大包容度; 建立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上市制度;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 完善市场并购重组功能,

证监会本次创业板改革就是对这一改革的回应。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科创板主要面对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板也是希望打造成中国纳斯达克,IPO制度没有科创板灵活,但是通过并购重组政策的放宽可以吸引部分高 科技 公司利用创业板平台做大做强自己,科创板上市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必须符合上市标准,有些公司并不具备科创板上市条件,那就通过并购重组去创业板上市,这样的话创业板某些公司就会被激活,也符合盘活存量资产的改革逻辑。

如何吸引并购重组,那就是可以募集配套资金,这是并购重组最大利好,有了资金就可以发展壮大,这对于某些小型 科技 公司非常具有吸引力,这些公司具有一定 科技 实力,但缺少资金支持,发展面临瓶颈。

个人觉得有几个因素。1、创业板优质企业少,不少公司没有投值价值,已经沦为壳,而且比例还不小。如果不放开重组,那么创业板未来会逐渐边缘化,不符合各方利益。2、深交所 上交所两个市场,要有平衡,如果都跑上交所科创板了,深交所就悲剧了。3、不少创业板公司已经深陷质押风险,但是公司主业已经无力回天,松绑重组可以化解市场金融风险,这也符合各方利益。 4、科创板推出在即,选择这个时候公布,管理层有抬高科创板估值之嫌。无论管理层出于哪种目的,创业板松绑重组,对于投值者来说,都是好消息,毕竟还有个盼头,不至于等死……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是垃圾股最后的疯狂,也为创业板股票开辟了一条新的通到,其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垃圾股的最后疯狂

随着上市制度的常态化,科创板的开闸,IPO不再是横在各企业上市路上的障碍,以前要排三五才能上市的 历史 已经不存在;另一方面退市制度的趋严,股市的优胜劣汰规则开始发挥威力。IPO和退市制度的逐步正规,导致垃圾股壳资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时间越久,壳资源的价值越低,最后的命运只能是退市。所以说,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是垃圾股最后的疯狂。

2.为创业板股票开辟一条新通道,为解决大量退市股票做准备

创业板的设立本来的目标就是与现在科创板一样,企业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一家企业成长起来的背后,不知道倒下了几百家同类型的企业。比如说腾讯称霸之路上,大大小小的公司倒下了多少,这是必然的结果。创业板中的企业也一样,经历几年的发展后,存在大量垃圾企业等待退市的命运。如果放开借壳的限制,无疑给了他们另一条路可走,为将来退市制度正规后,大量退市潮出现做准备。

3.能被借壳的只是少数,切莫去赌小概率的事

一方面审核制IPO现在上市并不慢,另一方科创板注册制开闸,因此,现在上市的通道已经被打通,借壳付出的代价并不比直接IPO低多少,虽然放开了借壳限制,但是,能被借壳上市的企业不会很多,所以,这是利好,但只是利好很少很少一部分创业板股票,大多数股票的命运不会改变。

总结: 股市交易重在稳定性,不要因为有利好就盲目去赌,这是不对的,正确的投资的思路是在合适的时间买入正确的股票,只做自己看懂的,有把握的机会,这样在股市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个问题就等于是退市问题,等于创业板可以永不退市。创业板的公司可以被借壳,那就是可以不退市,只要反复借壳,就是永不退市,这不能用浴火重生来形容!可以用洗牌重新开台来形容,因为借壳后的公司,熬几年,还是不行,所以,不是重生,而是洗牌重来。所以,每一次借壳就是洗牌重新玩。

既然可以借壳就等于可以永不退市,那么,永不退市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会修改成创业板公司可以被借壳?如果严禁借壳,严格退市,又会怎样?

一,严禁借壳,严格退市。如果是这样,结果就是,很多持续亏三年的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退市的后果就是,买了这些公司的股民,有可能永远套在里面,大部分人都是辛苦钱买进去,如果有100家创业板公司退市,每个公司几万股东,那么退市将会套牢几百万人不得解套。这个影响巨大。

二,为什么要修改为创业板公司可以被借壳?那就是因为前面提到的原因,不让几百万人永久深套,可以借壳,可以洗牌重新玩,这样就没有怨言。本来这是买退市股的人的初衷,他们就是要赌一把运气才买到连续亏损的公司,可以借壳,就是允许这批人自由选择,爱怎么玩自己定,也可以不玩,而不是强行清退。

二,不退市的意义是什么?考虑到公司上市经历漫长多年的排队等待,退了也等于前面努力白费。另外,对于热爱买退市股的人来说,退了一个,他们还会买下一个,不如放在市场,由市场决定。

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你怎么看?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利好大于利空的,但是一切都是有两面性的!

从利好的角度来看,创业板取消了不能借壳的限制,是给予了许多小市值的,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一个“解脱”的机会,同时给予了那些想要跳过IPO审核,复杂的程序而上市的优质公司来说,又是一个机会。

其实造成的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循环!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行,那么你走,把位置让给有能力的公司接替,而不要等到退市了而一无所获

同时,这项限制的解除,也是肯定了创业板的地位,说明创业板的价值更与主板靠近了,这是一件好事!

那么弊端也是有了,许多游资,短线资金,又可以“壕无人性”地炒作创业板的“壳资源”了!对于以前只能对主板壳资源的炒作,现在扩充到了创业板的个股,许多个股其实已经被游资盯上了!

当然了,事物终究有两面性,这个消息对于创业板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而对于目前的A股来说,其实天时地利都具备,差的就是人和,也就是信心。那么在这个时候释放一个利好,其实是有助于股市回暖的!

要知道的是主板的上涨,上证50以及权重股的上涨其实只是一个指数行情,而不是一个赚钱行情。只有中小创的走强,其实才是带动散户赚钱效应激发的趋势,所以此次的创业板取消不能借壳限制,看似利好许多壳公司的创业板个股,但另一方面也是刺激了中小创的上涨,可能会激发出所谓的赚钱效应,让A股真正脱离底部区域!

总之一点,记住了,机会是跌出来的,风险是涨出来的,中小创跌了4年,普遍跌幅达到70%,未来的机会是大于风险的!

无论是买大白马股也好,绩优股也罢,都不是无条件的去买,涨幅过大了或者进入熊市了,这些优质股照样会下跌。因此,投资者应该顺势而为,低价时买进好股票长抱不放,而不是高价时大肆采购!只有见识而无胆量的人是赚不到大钱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含配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侍团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老老橘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11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12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3.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3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创业板2022退市后恢复上市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创业板退市后,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恢复培纯举上市。具体的规定如下:

1. 企业需在退市后3年内完成重组上市或者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达到上市条件。

2.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且合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

3.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4. 企业需在恢复上市前,连续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退市企业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努力恢复上市资格。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更好地保护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想要恢复上市的企业,可以从以下几裤腔个方面入手:

1. 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提高配碧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2. 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稳步增长。

3. 健全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通过资产重组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企业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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