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长期持有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学习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在市场中获得长期的稳定回报。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桥前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立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

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明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

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

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2000年3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敏槐清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1.57%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3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3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六大股东润华集团和第九大股东深圳中广银公司均为胜邦公司的股东,胜利集团和润华集团及胜邦企业另一股东三联城建总公司又同是山东联大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胜邦公司法人代表和胜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由徐建国一人担当。胜邦公司的筹码因关联持股而大大增强,股权之争进一步激化。

胜邦和通百惠分别公告,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让东营银厦工程公司146.25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 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 35%和16.66%,胜邦仅以0. 69%的微弱优势居于第一。由于在胜利股份的大股东中,胜邦的股东之一润华集团还持有3.36%的胜利股份,胜邦另一股东深圳中广银投资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胜利集团的7.51 %,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这样,胜邦与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个百分点,而是相差约13个百分点。3月16日,公告显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阳)进入前十大股东,其中同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体上打出“你神圣的一票决定胜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广告,并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胜利股份的流通股超过50%,大量散户的立场将对控制权的转移起决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通百惠对这一征集方式立即作出汇报。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征集活动违规,并停止征集委托书,同时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名单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3

月2 7日,胜利董事会同意双方提案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增加了只能选其中之一进入表决的办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地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通百惠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引起中小股东的共鸣,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 %,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胜利股份法人股3630万股,共持有6255.7781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23958.8758万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7267.744万股的36.21%。委托书授权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参与控制权之争的筹码。

200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由于胜邦与通百惠各自提出一个排他性的董监事提案,于是胜利股份董事会提出一个两轮选举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新选举办法在股东会上的赞成率仅为49.32 %,关于第三届董监事候选

如何认识"一股独大"问题?

“一股独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它股东股权比例高(Shleifer & Vishny界定为20%),但其它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

随着ST猴王、ST幸福、大庆联谊、济南轻骑、春都、棱光实业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触目惊心,上市公司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已成为人们关帆袜锋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一股独大”导致第一大股东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一言堂,日常经营中一手遮天,产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平衡、不彻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的源头。

不少学者和人士对此忧心忡忡,有些人士举证说,“在西方更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很多大公司都是无人控股的,股权结构相当分散。西方国家的控股股东一般是相对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也不超过30%。”“美国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也不过拥有1%的股份,如果有谁拥有某一家上市公司1%的股票,就已经是大股东了,而且是相当大的大股东,大股东态晌欺负小股东这种现象很少存在。”甚至说“美国公司之所以为全球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群体的一大因素,在于他们的股权结构具有足够引起股东之间权力均衡的高度分散化所形成的合理的股权结构。”“企业上市后,股权结构仍然维持一股独大状态,会引发一系列影响企业优质、快速发展的问题。”

此外,随着民营背景上市公司不断增多,民营企业创始人“一股独大”现象日益突出。2001年2月以好闷来,已有4家家族持股高达50%~70%的企业上市。康美药业家族持股66.38%,以2001年6月13日收盘价计算,市值20多亿元;广东榕泰67.19%,市值37亿元;用友软件大股东王文京直接持股比例为55.2%,市值40多亿元,间接持股比例为75%;太太药业大股东朱保国及其家族持股比例高达74.18%,市值82亿元;潘广通父子也持有天通股份24.9%的股份……。人们惊叹这些创始人的“一夜暴富”。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类似的家族或民营创始人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将大量出现。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公司治理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不少人士因此认为,民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所引起的后果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企上市公司更为严重。甚至提出“在通过资本市场选择并扶植民营上市企业时,在审核中尽量挑选那些已顺利完成民营企业发展初级阶段,私人或家族控股比例不超过20%的民营公司。”

有人认为,股权结构优化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特别是近期Claessens、Djankov等1999年的一项关于亚洲地区家族通过复杂的金字塔股权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剥削小股东的大样本实证研究报告受到国内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在中国,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已经给中国上市公司脆弱的治理结构带来种种弊端和负面影响,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限制一股独大,提倡减持国有股,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股权分散化,打破国有股或民营股一股独大格局的呼声甚高。

国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凤毛麟角?一股独大是否公司治理有效的天敌,或者说完善公司治理是否一定要强制股权多元化?能够找到合理的股权结构吗?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1.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

考察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可以看到: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上市后,风险投资短期内出售股份套现退出,导致股权分散,更凸现创始人一股独大。例如,微软上市时,盖茨持股45%,另一位创始人Allen持股15%,盖茨一股独大。一般来说,企业上市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创始人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都相当高。Ho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份比例超过51%。Djankov、Mcliesh 等2001年对全球97个国家传媒产业公司股权结构研究表明,在西方出版、传媒上市公司中,家族仍然绝对控股。

股权分散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往往上市后数十年,经过不断增发新股和并购交易,才会出现创始人家族股权比例低和股权分散的格局,例如,盖茨至今还持有微软23.7%股份。随着股票市场公司控制功能有效性的提高,包括收购控制权的职业投资者和金融技术,例如,LBO,过度分散股权结构会重新增加集中度,呈现集中、分散和集中的循环。

2.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与价值驱动意义

需要区别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表现为表决权分配,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角度看,上市公司股东包括实业经营-价值创造型股东和价值评估型股东,前者对公司价值驱动贡献甚大。实际上,西方资本市场投资者希望价值驱动力量强的创始人持绝对控股地位,甚至在合约中设定价值驱动型股东持股比例的低限,限制创始人减持股份。例如,美林证券在投资深圳太太药业公司时,在合约中要求创始人朱保国家族的控股比例不能低于50%。

股权结构价值驱动意义上的分散是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和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的一种市场化选择和商业运作手段,很难也不应该人为规定股权结构。例如,著名房地产开发商万科深感土地储备对房地产商持续发展和竞争的重要性,为获得战略资源,主动选择华润,替换和改组大股东结构。乐凯与富士和柯达的合资谈判,旨在引入具有R&D能力的股东,因为乐凯属于技术开发支持竞争优势的企业,目前最稀缺的不仅仅是股权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能力。上市融资并不能迅速有效地增强研发能力。股权结构合理化说法含糊,实践中不存在法律和价值驱动意义上的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股权多元化既不是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也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手段或必要前提。公司很少纯粹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而进行股权多元化。

3.股权多元化与公司治理

主张股权多元化者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主义,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管理决策行为。但实际上,多元化股权结构中的机构投资者本身存在治理问题。近年来的实证研究表明,价值评估型的金融资本大股东,例如,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天然的公司治理积极参与者,搭便车现象使单一外部股东缺乏公司治理积极性。他们自身也会进行参与治理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在流动变现-用脚投票和积极参与治理-用手投票之间存在机会主义决择。例如,日本和德国银行在非金融上市公司中持股和积极参与治理的模式曾被认为是有效的治理模式。但Prowse(1995)等学者研究表明,日本和德国的银行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关注并不多,公司治理作用并不象以往实证研究结果所说的那样显著。国内不少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为证券投资基金,但在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控制权并购案,例如胜利股份、方正科技等,证券投资基金旗帜并不鲜明。

西方股票市场恰恰认为股权结构分散导致公司内部治理和控制系统失效,产生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1989]),即形成强管理人、弱股东的格局 (Roe[1994])。因此,除了增强管理层激励外,主张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形成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增强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限制管理层私人利益行为的经济动力,解决外部分散的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激励和能力不足问题。

4.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相关分析问题

目前,有若干分析报告试图通过统计分析说明国有股比重大对经营业绩会计指标的负面影响。但迄今为止,国际上公司财务学术界关于股权结构对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并无明确一致的实证结果。例如,Demsets 和 Lehn (1985)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经营业绩财务指标(ROE)并无显著相关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发现,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具有非线性的函数关系。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小于40%时,公司托宾Q值随控股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当控股比例达到40%-50%时,公司托宾Q值开始下降。简单的统计回归分析结果难以断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对经营业绩的负面效果。实际上,另有不同样本的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即第一大股东国有或法人性质及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并不显著。例如,朱武祥 张帆(2000)对1994-1996年期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17家A股公司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低对上市前1年到上市后4年期间的总资产利息税前收益率、净资产税前收益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等业绩指标中位数变化差异影响并不显著。另外,朱武祥 宋勇(2001)以家电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并无显著关系。从个案角度看,不同股权集中度结构均有优质和劣质上市公司。例如,家电行业国有股控股、法人股控股、流通股比例超过非流通股的三类股权集中度结构中,分别有四川长虹、青岛海尔、奥美的等名牌优质企业,也分别有ST黄河科技、ST双鹿电器和第一家退市的水仙电器等劣质企业。不少股权分散,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例如,郑百文第一大股东只有14%,但公司治理问题并不比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好。此外,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同样一股独大,但其投资、关联交易和红利分配行为比国内A股公司规范得多。

上证所研究中心2000年上市公司治理调查报告显示,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特征相似,普遍是关键人控制模式,关键人往往是控股股东代表、公司最高级管理人员,大权独揽。法人治理结构基本上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而且,国内上市公司多元、分散发起人股权结构的形成机制并非国外商业性选择,而是原企业迎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将客户、供应商和下属关联企业拉入股份公司,甚至强制加盟,形成名义上多元、分散的法人持股结构,实际上为第1大股东控制的控股结构。例如,胜利股份1999年末10大股东中,除两家投资基金外,其他大股东都直接或间接为胜利体系成员。因此,尽管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仅为24%,但实际上“胜利体系”所控制的股权要远远高于此比例。因此,仅仅市公司名义上的股权比例来说明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关系是不可靠的。

与股权分散一样,“一股独大”确实存在弊端,也能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系统失效。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当大股东(不管是价值创造者股东,还是价值评估型的金融资本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某一点,基本上能够充分控制公司决策时,大股东可能更倾向利用企业获取外部少数股东不能分享的私人利益。”实证研究表明,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或者转轨经济国家,一旦上市公司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他们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取内部私人收益,例如,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的缺陷进行利润管理,获得内部控制利益,从而剥削中小股东。这表明一股独大或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一样,都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具有较高的社会成本。

政策意义

一股独大本身并不是公司治理问题严重的恶源,股权分散和多元化并不能有效解决一股独大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同时会产生其它问题,例如,形成股权分散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格局,降低了大股东对公司价值驱动的激励,增加了股东协调成本。不能因目前上市公司出现的大股东不规范甚至恶意行为而矫枉过正,简单人为地强制股权分散或多元化打破一股独大。关键是通过完善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法制硬约束环境,以及形成强大的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其相关中介机构行为公开评价和迅速采取行动的外部监控和威慑环境。包括:

1. 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硬环境建设,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例如,针对国内企业上市重组时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格局设置规则。包括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公开评价和追究惩罚制度,增加大股东和管理层行为的透明度,形成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守规行为的职业操守氛围。针对一股独大已经和可能形成的损害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制定明确的行为规则。例如,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特征,上市重组后,关联交易难以避免。可以通过界定关联程度(严重关联、轻度关联与一般关联),分别采用不同规则来处理。例如,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由独立董事进行重大交易的程序监督。要求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披露,资产置换估价由独立董事聘请有资格的评估事务所来评估。对于大股东可能作出的对自己有利的投资或融资行为,可以通过提高对某些特定投资项目表决权的有效比例来规避,比如表决要征得流通股一半股东同意,而不是简单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形成让小股东决定大股东命运的情形。针对上市公司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行为,业内人士提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对策。

另外,特别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公开评价和行为结果公布,使中介机构重视声誉和品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并购、关联交易等行为方面之所以相对规范,与关注声誉的著名会计、法律中介机构尽职有关。

2.对家族或民营企业,改变公司业务重组规则。

西方家族企业上市时,股权结构比较简单。例如,微软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不是微软集团,戴尔的控股股东也不是戴尔集团,而是盖茨和戴尔本人。亚洲地区的家族或民营企业往往业务多元化,容易形成家族集团控股、金字塔或相互持股循环的复杂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因此,国内民营企业上市重组时,尽可能要求形成简单的股权关系和结构,规避循环、多层的复杂股权关系,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家族股份比例。

3. 增强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专业化评价能力和水平

众所周知,在日益发达和竞争的传媒业,传媒刊载的评价显著影响公众对人物、事件的评价观点。竞争性的商业化、专业化的职业咨询评价机构不断推出的业绩、公司战略和公司治理质量评价方法、专著和业界的咨询实践成果,通过权威媒体公布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评价影响。1995年,公司治理职业投资家Monks通过评估,认为Sears公司的业务战略使股东价值贬值,应该重组。但他采用表决权征集方式收购Sears公司股东表决权失败。为此,Monks在《华尔街日报》整版刊登其对Sears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评价结果,列出那些他称为非业绩资产的董事名单。Sears公司董事会深感难堪,产生巨大社会公众评价压力,最后接受了Monks提出的业务重组和董事会改革建议。

因此,不管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均应置身于股票市场评价之中。包括投资分析人士的投资分析、新闻媒体对大股东不当行为的详细和深入报导,使上市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评价压力中从企业价值驱动角度设计和动态选择股权结构。

关于仰融事件的始末

1991年仰融与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一家生产汽车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名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汽车),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资拥有的在香港设立的华博财务公司(华博)和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的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权,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汪者世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的华晨中国。金杯亦将其在沈阳汽车的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权益。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取得了华晨中国21.57%的股份,使仰融在华晨中国的股份减至78.43%。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股票,筹备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纽约证交所上市过程中,中国政府高层官员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是一家中国实体,而非某香港私人企业,这样,将是50年来中国公司首次在美国登记和上市。仰融理解如果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一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担任即可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明担任基金会主席,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最终,仰融与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的股权,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5%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的股权。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困肢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他还负责华晨中国的主要股东在沈阳汽车的工作,安排为丰田和通用汽车生产汽车。沈阳汽车的所有生产设施均在辽宁省。

与此同时,2002年初,辽宁省政府成立了一个由省长助理领导的“工作小组”。2002年3月,工作小组宣布基金会名下的所有股权,包括仰融在华晨中国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要求他将这些股份转让给省政府。仰融拒绝之后,工作小组通知仰融和华晨中国董事会,基金会不再承认华博在华晨中国的受益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的指示,华晨中国董事会解除了仰融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的职务,将工作小组成员安排在这些职务和其他管理

职务上。2002年10月,新组建的华晨中国董事会不再支付仰融工资,并于次月解除了其经理职务,终止其劳动合同。辽宁省政府还成立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晨),任命省政府官员作为新公司的管理人员。大约两个月后,新华晨以市场价格的6%即1800万美元收购了名义上由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的股份。

新华晨与华晨中国董事会并对剩余的华晨中国的股份,包括纽约证交所交易的股份进行了要约收购,导致2002年12月18日至19日嫌乎华晨中国股票在纽约证交所停牌。

当工作小组进行收购时,仰融代表华博在各级法院寻求救济。2002年9月27日,华博财务向北京高院提出诉讼告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要求确认其在基金会的投资权益,包括华晨股权。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受理该案。2002年10月18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2002年12月2日,华博收到一份通知称,北京高院驳回起诉,并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调查。至此,北京的起诉结束。仰融出走美国。

2002年12月18日,华晨中国在香港发布公告称,辽宁国有独资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基金会就基金会所持有的39.4%股权正式签署收购协议。2003年1月,仰融以基金会股权不明为由,提请百慕大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华晨中国出售其股权。百慕大高等法院经过调查,于2月12日宣布驳回禁止令。

针对仰融在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华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案,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诉讼。

百慕大诉讼是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华博公司声称其“拥有的华晨中国中的股权,被中国辽宁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误征收”。百慕大法院经对本案事实、证据全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公司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华晨中国的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是在“蓄意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CBA股权的证据,是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据此,PhilipStorr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警告仰融:如果他本人以个人名义重新起诉,就意味着他在此前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言都是谎言,希望他不要再做浪费法律资源的事情。

虽然仰融对该判决可诉,但熟悉此案的律师都认为,上诉根本没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彻底宣判了仰融对华晨中国资产图谋的破灭。

在百慕大法院驳回禁止令后,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当地时间8月7日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观察人士认为,事实上,仰融正在将这场私人产权纠纷案作为“人质”,向一个地方政府“挑战”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诉讼案: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1114;纽约上市代码:CBA,下简称“华晨汽车”)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起诉书”称,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华博财务(仰融持70%股权)因辽宁省不正当行为,财产被不当剥夺。其有关请求包括:辽宁省政府将华晨汽车和其他产权利益还给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废止华晨汽车的交易,命令将此股份和其他产权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华博股份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和从原告夺走的其他财产;废止华博在华晨股份的交易(指华博将39.45%的股权交给基金会),被告将此股份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原告被辽宁省转换的华晨股份及其他产权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律师费及该案诉讼费;等等。

8 月 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答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提出的司法文书送达请求。司法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家主权或利益”的不予送达的规定,中国司法部拒绝了仰融的律师的送达请求,拒绝函已经寄送请求方,并退回仰融的律师的请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书。

中国司法部10 月 8日拒绝仰融在美诉辽宁省政府产权纠纷案的律师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后,次日,美国律师即通过哥伦比亚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径将文件 递交到美国国务院,由其下属的特殊领事服务司负责,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

收到美方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辽宁省政府积极出庭应诉,请求美法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2005年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一审、上诉审判决书附后)。

174天攻防大战后,史家为何最终不敌浙民投丢掉了ST生化?

2017年6月21日中午,“野蛮人”浙民投方面经过为期三天的紧张准备,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同时向上市公司、深交所和山西证监局递交了整套的要约收购报告文件,标志着这场围绕“ST生化(000403)”的股权争夺战的正式开战。

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浙民投天弘要约收购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要约收购后,浙民投天弘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生化29.99%股份,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22.61%的持股。

原实际控制人史家,最终依然不敌敲门人浙民投的疯狂进攻。

为何?

为什么史家在这174天做出种种努力以后依然输掉了这场攻防大战以致失去了ST生化的控制权?

原因有很多,这里说三个我认为有点意思的因素:

(一)原实际控制人22.61%的相对控股地位

ST生化的原实际控制人振兴集团仅仅22.61%的持股比例,并没有实现绝对控股,而是处于一种相对控股地位。

(二)要约收购方紧紧守住29.99%的上限

根据2017年6月21日敲门人浙民投的邀约收购计划,拟以36元/股的价格,收购ST生化74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7.49%),在要约收购之前浙民投天简宽弘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合计持有ST生化2.51%股份。

因此,若本次要约收购顺利达成,浙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最多持有ST生化29.99%的股份。

事实上,2017年12月12日,根据ST生化发布公告称,浙民投天弘要约收购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要约收购后,浙民投天弘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生化29.99%股份。

(三)为什么是29.99%?

因为如果到达30%,就会触发全面要约收购。

根据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要约收购可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因此,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拦橡亮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也就是说30%是一个坎,在浙民投对ST生化发起的总攻当中,浙民投如芹准备的但要就是27亿,针对的就是ST生化对应总股本27.49%比例的74,920,360 股,一旦多于这个数,就可能触发30%的强制全面要约收购要求,那么浙民投需要准备的但要就是奖金99亿的收购但要储备。

同样,对于浙民投来说,因为27.49%比例的邀约收购,加上以前实际控制人的持股2.51%,29.99%的持股比例,足以超越原实际控制人史家22.61%的持股比例。

(四)30%的关键控制比例必须要坚持

值得反思的就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实控人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因为实控人是有全面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条款的。

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2016年11月份,ST生化曾推出拟以22.81元/股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1亿股、募资约23亿元的议案,但该议案在股东大会上遭遇中小投资者狙击。

假设一下,如果早在2016年,ST生化的这次针对实控人增股的定增成功,史家作为实控人将持有上市公司43.35%的股份,可能这次浙民投的要约收购根本就不会发生。

(五)结论

30%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来说是一个风险底线,应当通过种种方式保障这条风险控制线,否则很容易成为资本猎取的猎物。

丧失30%的控制防守线,这也是史家上市公司控制权攻防大战败于浙民投的底线性原因。

(一)ST生化身出名门

ST生化本身也是出于名门,早在1996年,就是最早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当时原名为三九生化,在那个时候ST生化的控股股东还是知名的药企三九医药,实际控制人为三九集团。

(二)三九危机后史家接棒

在三九系统性风险发生以后,2005年4月,山西史家实际控制的振兴集团与三九医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史家控制的振兴集团受让三九医药所持三九生化29.11%的股份。

(三)接盘人史家是传统的山西“煤老板”

史家何许人物?能在三九危机时,接受三九医药持有的三九生化股份?

史家的振兴集团,用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山西的“煤老板”,是以煤、电、铝为联产项目、多元化经营的山西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于是,在2005年6月,史家的振兴集团将价值2亿多的振兴电业65.2%股权置入上市公司,从而置换出三九生化持有的三九集团2.06亿元的部分应收款和昆明白马90%的股权。

这个置换直到2007年9月,才得到证监会批准,史家的振兴集团正式成为三九生化的控股股东,三九生化成为振兴生化。

(四)2007年后煤炭行业和医药行业的“倒挂”,引致中小投资人不认可振兴集团

史家接手三九生化后,本想煤炭资产注入医药行业,但是煤炭行业毕竟不同于医疗行业。

一方面,煤炭行业危机,随着大环境的问题,2008年振兴集团所掌控的多个煤矿因为种种原因被关停,而振兴集团对应的振兴电业2009年也因环保问题停产,振兴集团在ST生化股改时承诺准备对上市公司实施的煤、电、铝资产注入事宜成为泡影。

从2008年到2015年期间,振兴电业每年亏损数千万元,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就超过1.6亿元。原本用于提升上市公司业绩的煤电资产注入反倒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负面负担,最终导致ST生化曾因连年亏损于2007年被暂停上市,戴帽ST多年。

另一方面,三九生化旗下核心资产,也是上市公司持股100%的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了上市公司99%的利润来源,广东双林是一家血制品行业内的头部公司,其核心营业范围是血液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广东双林最早源于海军后勤部供血站,后来在三九体系内实现了其在血液制品行业的行业地位,而且从2001年开始,国家没有再批准任何一块新的血液制品生产资质牌照,但广东双林却拥有这样的血液制品生产资质,在史家振兴集团的煤电铝产业江河日下同时,广东双林所处的血制品行业却得以意外爆发,血蛋白的市场价格从100多元一支疯涨至高点的400多元一支,2008年其医药行业的收入突破4.5亿元大关,远超同行,彼时具有成为行业龙头的潜质。

并且,广东双林多年来为上市公司贡献了99%的营收占比,2017年ST生化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仅3830.79万元,同年广东双林实现净利润1.17亿元。

史家的振兴集团本身是源于煤电行业的,本身是跨界进入医药行业的,其注入的煤电资产成为拖累上市公司的“负”资产,反倒是原有上市公司的血液制品医药行业资产节节增高。

因此,很多中小投资人对于实际控制人史家的进入和资产注入,并不买账。

(五)结论

直接来说,实际控制人史家在接手上市公司以后,并没有拿得出手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因此失去了中小投资人的信赖。

这也是最终要约收购期满的2017年12月5日,众多中小投资人用脚投票,接受了浙民投的邀约收购邀请的核心原因,原实际控制人史家因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原因失去了中小投资人的信赖。

因此,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是核心,能不能经营好公司帮助中小投资人/中小股东赚钱,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实际控制人“史珉志”

ST生化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61%,实际控制人史珉志持有振兴集团98.66%股权。

因此,史珉志是ST生化公认的实际控制人。

史珉志出生于1955年,1980年后自筹资金创办民营企业至今,在2017年时任山西振兴集团董事长

此外,史珉志出生于山西河津市。

(二)两会期间因嫖宿幼女被免职的“史民志”

同样在山西河津市,有一位叫史民志的企业家。

史民志,是“民族”的“民”。

他创办了山西振兴集团,出任董事长。

史民志曾经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山西省人大代表,且因史民志受的振兴集团将山西河津市干涧村打造成全国示范村,由此史民志多位国家领导人接见,多位部长级官员曾为此亲笔题字。

在2002年1月18日,新华社突然发了一则震动全国的新闻:

“原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山西省人大代表、河津市政协副主席、河津市干涧村党委书记、山西振兴集团董事长史民志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涉嫌强奸幼女,河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罢免史民志的山西省九届人大代表资格。”

“山西振兴集团董事长史民志在2001年2月,从河津市到太原市参加山西省“两会”,不在大会安排的宾馆住宿,而暗自住在太原市愉园大酒店。”

“根据山西省的通报,史民志经别人介绍,先后两次对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实施强奸,山西省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实行抓捕。”

史民志得到消息后潜逃,至今仍未抓获归案。

(三)ST实际控制人史珉志与嫖娼被抓的人大代表史民志

同样是山西振兴集团,同样是董事长职务。

史珉志和史民志会不会是一个人呢?

根据公开信息,两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因为两个人身份证为首的司法信息不一样,史民志生于1952年,ST生化的实际控制人史珉志生于1955年。

在ST生化的公开信息以及相关司法信息中可以确定,史跃武跟史曜瑜是史珉志的儿子。

但是在多篇关于史跃武的权威报道中,包括百度百科中的信息,史跃武的父亲是史民志。

比如:百度百科这样说“史跃武,从父亲史民志处接手振兴集团”

此外,各类股吧中这样的帖子时常出现这样的帖子:

史民志与史珉志之间的关系暂时无法得到一个让所有人公信的公开确认,但是ST生化实际控制人史珉志在个人信任度上,并无法得到中小股东的认也是事实。

(四)结论

因为ST生化原实际控制人史珉志长期深陷个人IP质疑,负面新闻不断,且没有正面的引导和确认。

虽然在浙民投要约收购进攻的关键时刻,史珉志将实际控制人身份转让给其儿子史跃武,但已经难以挽回即将倾覆的大厦。

在关键时刻,ST生化原实际控制人史珉志的个人IP导致的问题,原实际控制人信任度也不为ST生化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人所认可。

综上,ST生化原实际控制人史家因为持股比例不足30%、缺乏经营业绩支持、实控人个人IP导致信任度缺失,最终导致174天攻防战中,最终很多中小投资人用脚投票,接受浙民投的要约把手中的股权转让给浙民投。

最终,浙民投胜利。

但是,这并不是最后的结束,ST生化最核心的资产在于其持有100%股权的广东双林,ST生化的原实际控制人史家围绕广东双林的控制,还设定了一系列的防守措施,详见亲历者的下一篇文章“广东双林保卫战”。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st西发股票怎么处理,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媒市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