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和风险的地方,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股票在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一只好的股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承受能力。今天媒市股网给大家带来有关银行基金销售适当性自查的内容,以下关于银行基金销售适当性自查~银行基金销售中的问题及措施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南京银行被证监局责令改正:存在四大类多项违规情形

南京银行被证监局责令改正:存在四大类多项违规情形

备受关注的南京银行鑫元基金致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事件,在持续发酵下,又有了新进展。

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南京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四大类多项违规情形,其中除了之前投资者们诉称的虚假宣传外,还包括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有两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证监局报备、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等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还获悉:3月31日,南京银行南湖支行针对一投资者诉其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2月22日,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因同类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另一法院驳回(本报2月24日曾做过报道)。而且在这两起案件中,南京银行的两个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银行的空白《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姿脊。

存多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自2015年6月开始,南京银行以“半年绝对回报13%”“定存 收益 低、股市风险大”“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为宣传内容,销售鑫元基金,给投资者们造成少者两三万元、多者近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此事经媒体披露和在投资者们持续向监管部门投诉后,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发出了《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江苏证监局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对南京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四大问题多项违规情形:

南京银行的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违规情形:有3家支行(阳光广场支行、江南大厦支行与大厂支行)销售人员在销售鑫元基金时使用了未在该局备案且内容标注有“半年绝对回报13%”字样的资料;部分支行制作并向部分客户发送了未在该局备案的鑫元基金宣传短信,如“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火热来袭,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运作实现年化收益9%,新一轮延续稳健风格,力争增厚收益,强势来袭!仅限6月2日至10日可开放申购赎回,额度紧张需要预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芦判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和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的规定。”

南京银行未在2013年、2014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

南京银行有两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江苏证监局报备:“2011年印发的《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南京银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评价管理办法》。”

南京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情形;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情况。

江苏证监局在责令南京银行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外,还要求其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陪册改,加强内部稽核工作,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管辖权异议再被驳回

3月31日,针对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南京银行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应称:“我行已收到江苏省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决定书中指出的我行个别支行存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规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我行正按要求进行改正。”

就在投资者等待监管部门调查结论和与南京银行交涉无果后,已有部分投资者陆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京市民门月(化名),是为数不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之一。2015年6月初,门月在南京银行南湖支行 理财 经理保证收益的情况下,购买了140.4万元的鑫元半年定开基金,最后在半年期满赎回时,亏损18万多元。

门月以此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南湖支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月3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本案被告南京银行南湖支行作为鑫元基金销售机构,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故原告与被告间的争议不能适用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驳回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2月22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因购买鑫元基金遭受经济损失,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时,该行亦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本报2月24日曾做过相关报道)。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这两个案件中,南京银行的两个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银行的空白基金合同。

3月31日,记者曾就此询问过南京银行,是否和投资者签订过基金合同?在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所提交的基金合同样本上的落款为何都是“光大银行”而不是“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回复称:“目前相关事项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已与多位投资者和解

南京银行针对投资者的诉讼,虽然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但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南京银行已与至少两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达成了和解。

其中就有最先向法院起诉的一位南京的高阿姨,高阿姨曾告诉媒体,她在南京银行月牙湖支行购买了185万元鑫元基金产品,到期后本金亏损达25万元。当时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她兜售该基金产品时,不仅承诺会有6%至8%的收益,还并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原定于1月7日的开庭没能如期进行,之后双方即达成了和解,以撤诉结案。

还有一位在诉讼中与南京银行和解的是南京市民吉某某。2015年12月28日,他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要求赔偿损失及半年期利息。

吉某某诉称:2014年12月,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鑫元基金时,口头承诺此产品为低风险、年化收益保证在12%左右、绝不买卖股票后,购买了20万元鑫元基金(000896),到期后,亏损三万多元。他认为,理财经理在销售鑫元基金时不但没有对其进行风险提示,还存在虚假宣传。

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月22日,鼓楼区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月7日,吉某某给记者发来信息,因“种种原因,我撤诉了”。之后,他告诉记者,因南京银行找到了熟人,他接受了10%利息的对接。

据鑫元基金的投资者反映:南京银行不仅主动与部分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达成和解,也有直接向银行要回部分损失的,其中不乏拿回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的。

法院对南京银行管辖权异议的驳回和其主动和解,以及证监局对南京银行违规行为的认定,似乎已摸到了南京银行鑫元基金事件的真相。但门月希望,他们心中的疑惑希望能得到监管部门详细的解答,而不是笼统或含糊的答复。他们更关心的还有,所受的经济损失该如何挽回。

据了解,2011年,中国银行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只因在给风险承受能力评为较低的上海市民胡某某,推荐了一款高风险理财产品,导致胡某某损失18万多元,中国银行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即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胡某某损失。

基金交易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的方式与封闭式基金有很大不同。买卖封闭式基金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基金投资人之间,而开放式基金不在交易所上市,投资人须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或赎回基金。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阅读有关法律文件

投资人购买基金前,需要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及开户程序、交易规则等文件,仔细了解有关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及基金管理人业绩及开户条件、具体交易规则等重要信息,对准备购买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一个总体评估,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按照规定,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以备投资人随时查阅。

开立基金帐户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首先要开立基金帐户。按照规定,有关销售文件中对基金帐户的开立条件、具体程序需予以明确。上述文件将放置于基金销售网点供投资人开立基金帐户时查阅。

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人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

在基金成立之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氏陵过程称为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通常应填写申购申请书,交付申购款项。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具体申购程序会在有关基金销售文件中详细说明。申购基金单位的数量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具体计算方法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基金销售文件中载明。

卖出基金

与购买基金相反,投资人卖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这一过程称为赎回。其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人赎回基金通常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赎回申请书。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此外,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投资人除了可以买卖基金单位外,还可以申请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红利再投资。

基金转换,是指当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多只开放式基金时,基金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一只基金转换为另一只基金。即,投资人卖出一只基金的同时,买入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通常,基金转换费用非常低,甚至不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赠与、破产支付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单位所有权转移的行为。非交易过户也需到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

红利再投资是指基金进行现金分红时,基金持有人将分红所得的现金直接用于购买该基金,将分红转为持有基金单位。对基金管理人来说,红利再投资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因此,红利再投资通常是不收申购费用的。

一、投资者购买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在基金销售和运作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用来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基金运作涉及到的与投资者相关

的费用主要有以下两类:(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

(一)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

该费用指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时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是与买卖股票一样,在价格之外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而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主要是指申购费、赎回费歼滑戚。

1、申购费指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费用以及广告费和其它营销支出。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前收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后收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

2、赎回费:指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支付的费用。赎回费与后收申购费不同,后收申购费属销售佣金,赎回费则是针对赎回行为收取的费用。后收申购费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赎回费收入则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运营费用

基金运营费用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让友它费用等,这些费用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个股全面跟踪 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1、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累积,从基金资产中提取,定期支付。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各项开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摊销,更不能另外向投资人收取。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累积,定期支付给托管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其他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席位租用费、证券交易佣金、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和持有人大会费等。

运营费用是基金运作中的重要成本费用,不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在经营费用上的差别非常大,上述运营费用及收费方式等都应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

二、投资开放式基金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投资者会涉及三种税金:(1)所得税,针对投资者的红利和资本利得征收。(2)交易税,基金在交易时需要交纳的税金。(3)印花税,交易中的有关单据须交纳的税金。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红利和资本利得暂未征收所得税,对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已经交纳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种税率,所以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也不需交纳交易税。对投资者买卖基金,暂时免征印花税。

三、开放式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是多少

开放式基金的面值一般为人民币一元;认购价格为面值加单位基金份额认购费。

四、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和申购有什么区别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

在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

五、如何计算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其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申购开放式基金采用未知价法,即基金单位交易价格是在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数量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

假如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某开放式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2%,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688元,其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2.0%=1,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00)÷1.1688=41923.34份

六、如何计算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未知价法,即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取决于赎回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基金单位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假如投资者赎回50,000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费率为0.5%,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688元,其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1.1688×0.5%=292.2元

赎回金额=50,000×1.1688-292.2=58,147.80元

七、如何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每份基金单位的净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的单位份额总数。

八、基金价格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地方公布

开放式基金必须在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布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管理公司会在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发布。除此以外,许多基金公司还会设立24小时的电话或传真查询服务系统并在公司网站上提供提供查询服务,使投资者可以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

九、投资开放式基金的获利方式主要有哪些

投资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利:

1、净值增长:由于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或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增长。而基金单位净值上涨以后,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数时所得到的净值差价,也就是投资的毛利。再把毛利扣掉买基金时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

2、分红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也是获利的组成部分。

十、监管部门是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法规。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地规范,为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将使我国的基金业在法制化轨道上更加平稳有序地发展。

2、资格审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3、信息披露监管。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当发生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独家证券参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4、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6、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怎样开展银行基金营销?

银行业营销渠道面临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资弊哗本时代的到来,跨国商业银行将成为未来金融业最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再加上国际和国内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市场和规模意识空前增强,势必导致商业银行首先在营销渠道的争夺战上拉开阵势。 从技术环境看,信息电子和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必然造就一种崭新的网络金融环境,银行业务的清算交易将逐步全部通过电脑网络完成,传统的店堂接柜营销服务流程将为多媒体、交互式网上银行所取代。技术进步拓展了新的市场机会和新的营销渠道,使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得以更加细化和扩大化。 从经济增长方式看,商业银行已由过去的外延型粗放经营方式转向内涵型集约化道路,更多地利用技术、质量、管理、效率来实行规模扩张和全能化发展,以求提高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益。具有高科技装备优势的银行将在网络空间跨越行业界限和国界,对金融和相关企业进行并购,不断地造就更多的全能型金融百货公司。 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角度看,由于国际银行业风险意识的加强和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环境的放松,以安全、便捷、高效为特点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新技术的催化下应运而生,商业银行能够设计出更多新的产品或服务,这样也对商业银行探索出新的营销渠道模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从竞争环境看,国际银行业的竞争将愈演愈烈,这从上世纪末的国际银行并购案例中可以窥斑见豹。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也不甘示弱,各种金融机构的量与质、规模与范围日益发展,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的争相进入,大量区域性、城市型商业银行的建立,以及银行产品的替代品(如债券、股票、基金、邮政储蓄、非银行信用卡等)的日益强劲,都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营销渠道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从消费者的需求及行为方式看,个性化和理性是日益凸现的两大特征。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量体裁衣”,希望银行能提供适合他们行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也为他们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商业银行如何为多层次、多需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营销渠道组合模式,都将显得非常重要。 荩国外银行业拓展营销渠道浅析 (一)国外商业银行的营销管理实践,目前正处于以网络银行模式为实质内容,以并购拓展模式为主要手段的捆绑发展阶段。随着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延伸和普及,这种模式将越来越多的应用和发挥作用,而传统的直接营销模式在实践中将逐渐萎缩。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近年来在迅速减少,同时基于共享同一网络结算系统为目的的银行间并购将更加频繁。所以,从发展趋势看,未来商业银行营销管理模式将主要采用网络银行营销模式,而并购是网络时代银行拓展营销渠道的主要方式;分支机构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可能保留少许机构充当后勤支援中心角色;ATM在一段时期内还将替代分支机构的作用,但随着电子货币、电子商业的发展和普及,现金流通量将大大减少,ATM同分支机构一样也将日渐趋微。美国银行家协会预计,20年后ATM将在美国消失。 (二)具体分析,其动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扩大规模,拓展营销渠道,占领市场。作为依赖公众信心而生存的银行业,规模大小对其竞争优势具有决定的影响,规模越大就越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市场占有率。美国几乎所有现存产值超过200亿美元的大银行均是通过收购合并产生的。 2. 降低渠道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经营方式发生结构性转型,21世纪的银行竞争将以有形的地区性网络走向无形的电子网络,网上银行令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各项金融服务,这一前景导致各大银行纷纷加大科技投入。然租漏行而,科技投入的代价是高昂的。由于电脑系统及其他电子设备软件属于固定成本,两家银行合并后只需用一套电脑系统,可减少重叠的技术人员,大大降低研究开发费用。另外,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网上银行的目标就搜州是要使他们处于同一个结算系统而享受更优惠的价格,这也导致了银行并购的发生。据透露,美洲银行和国民银行合并后,通过使用共同的资料库,实现多种产品的联合销售,预计两年内可节约成本13亿美元。 3. 营销渠道共享,产品交叉销售,实现协同效应。合并各方可以互相利用对方的客户基础、营销渠道,通过交叉销售扩大营销网络,增加销售额。其理论根据在于一家银行的某种产品(例如信用卡)的客户是它的其他产品(例如汽车贷款)的理想对象。比如花旗银行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拥有广大的客户基础,有3750个分支机构,在居民与企业存贷款、外汇交易、贸易融资、信用卡发行等方面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旅行者集团可以利用这些客户,推销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人寿基金、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利用花旗银行的庞大海外机构及影响来弥补自己海外业务方面的不足。而花旗银行则可以利用旅行者集团在共同基金、退休金、特别是保险方面的广大客户,推销其消费者贷款、信托、外汇买卖、债券交易等产品和服务。 荩对我国银行业的一点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的营销渠道主要靠传统的直接营销——分支机构和网点来完成,近十年来也拓展了一些营销渠道,如ATM、POS、银行卡、代理行、电话银行等,这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经营意识的落后和对营销观念的误解,在直接营销渠道方面的巨额盲目投入,带来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沉重包袱和低效运转。我们认为,导致这种结果的两个根源是;一是缺乏市场意识,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后,没有对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和需求层次进行细究;二是缺乏超前跨越和开拓创新意识,电子商务和网络世界离我们并不远,我们没有花大力气去研究国外正在实践的网络银行营销模式,而是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去实践国外银行七八十年代的管理模式,并集中在这一点进行攀比、竞争,这无疑是方向性的错误。 另外,国外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浪潮迭起,大银行通过并购逐步走向垄断和集中,获得更加明显的渠道规模优势。走进21世纪的中国银行业将面对新的经营方式、新的竞争者和新的银行概念的冲击。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相对降低,对中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银行要缩小与国外银行之间的差距,也要走兼并重组的道路,通过兼并重组拓展营销渠道,扩张资产规模,提高技术含量,增加业务品种,最终达到增强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在渠道建设方面可从下几点入手:一是下决心切实关闭低效分支机构,及早进行机构重组和人员精简;二是对ATM、无人银行等的投入要控制;三是加大对网络银行营销实践和投入的力度。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芦带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基金业务或者五年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陪厅芦件:(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伏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基金业务或者五年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第二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二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二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第二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第二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百分之五。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百分之五。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节选)

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明白银行基金销售适当性自查~银行基金销售中的问题及措施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媒市股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