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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分红何时到账

马钢股份分红何时到账

7月28日

公告原文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40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

民币0.03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13 日

􀁺 除息日:2010 年7 月1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7 月28 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0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6 月8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本次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 年度

2、分红派息方案:向本公司2010 年7 月13 日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40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

元,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 元。

3、就扣除所得税事宜的特别说明

① 对于个人股东,所得税由本公司按照10%税率的代扣代缴,

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 元。

②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

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 元。

③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所得税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文)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6 元。如果QFII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其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文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④ 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13 日

2、除息日:2010 年7 月1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7 月28 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0 年7 月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除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外,公司其他A 股股东的现

金股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联系传真:0555-2887284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 号

邮政编码:243003

六、备查文件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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